关键词
案例回放
某清扫保洁服务项目公开招标,B公司中标。中标结果公告后,A公司对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“中级人员职称证书”的真实性提出质疑。采购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后,认定质疑成立,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取消了B公司中标资格,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。 财政部门在调查过程中,B公司辨称,职称证书实际上系付费托F公司办理,B公司虽然在客观上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,但不具备对职称证书的判断能力,其违法行为是基于对F公司的信任而上当受骗,事发后已就F公司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,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。因此,B公司违法没有主观过错。 财政部门调查后证实,B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包括法定代表人在内共5名团队成员的《中级人员职称证书》,该证书确为伪造的证书。B公司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了《信用承诺书》,承诺对其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。基于上述情况,财政部门认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“隐瞒真实情况,提供虚假材料”,对B公司作出罚款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、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等行政处罚。 B公司不服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,经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一审和二审,最终均维持财政部门的处罚决定。
问题引出
供应商提供了虚假证书,能以“被骗”为由免责吗?
专家点评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、公平竞争原则、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,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,确保投标文件材料的真实。 职称证书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,证书的颁发系以国家信用作背书、担保,不能通过买卖等非正规渠道获取。基于一般人的正常认知,取得职称证书应当通过全国统一考试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本案例中,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“直接通过花钱购买的证书”,明显背离了一般人的正常认知,对虚假证书的真伪具备可预知性,无法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,B公司应当对该虚假材料负责。
法规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、公平竞争原则、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。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,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,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,有违法所得的,并处没收违法所得,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(一)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、成交的; ……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,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,不予行政处罚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